湖北经济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11-06浏览次数:383

 

湖北经济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讨论稿)

 

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要求,为做好我校管理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管理岗位是指为保障学校高效运转,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职能任务的工作岗位。学校管理岗位实行职员制度。

  (一)岗位总量

  职员岗位数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20%(291个)

  (二)岗位等级

  1.职员职级分为三个职等和九个职级。其中二、三、四、五、六级为高级职员,七、八级为中级职员,九、十级为初级职员。我校目前设三至十级职员8个等级。

  2.现行的校级正职、校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主任科员)、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

  (三)岗位结构与比例

  1.高级职员岗位数不超过职员岗位总数的35,其中四级以上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职员职数,按上级规定的校领导班子职数确定。五级、六级职员岗位的职数比例为1.22。中级职员岗位数不超过职员岗位总数的55%,其中七级职员岗位数不超过中级职员岗位总数的75

  2.上述结构与比例今后随学校事业发展规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四)聘用范围

1.属学校事业编制、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均纳入职员聘用范围。主要范围包括:

1)机关党政群管理部门的领导岗位以及从事日常管理的岗位;

2)期刊、教辅部门从事日常管理工作的岗位;

3)各教学院(系)、直属、附属单位等党务工作中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职能的岗位及在行政工作中担负管理职能的岗位;

4)学校认定的其他岗位。

5)四级及以上领导岗位的聘用由上级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专职辅导员可纳入专任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其条件及工作需要确定相应职级。其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人员,均纳入职员管理范围。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学校批准,教学单位党务负责人和非教学单位中教务、科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期刊社、图书馆等及其他学校认定的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需要“双肩挑”的有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可由专任教师担任,实行双考核,其教学、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管理岗位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应为五级及以上职员。

  (五)职员岗位设置

  1.学校根据各二级单位职员编制数、工作性质、任务量及难易程度进行岗位设置。

  2.担任校领导职务的三、四级职员岗位,由学校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经省委组织部批准设置。

  3.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由学校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设置。各教学单位和直属单位一般可设置1-2个五级职员岗位,1-3个六级职员岗位;机关部(处)一般可设置1个五级职员岗位,1-2个六级职员岗位。对于管理跨度大、工作任务重的职能部门可根据需要适当增设1-2个五级或六级职员岗位,但应从严掌握。具体岗位数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其职能、编制、工作性质等因素,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及我校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经学校批准后下达。

4.各二级单位岗位数为学校核定下达的职员编制数。各级职员按规定比例和工作实际设岗。在学校核定职员岗位数后,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突破使用。在高一级岗位职员空缺情况下,其职数可转换为低一级职员岗位职数。

二、基本任职条件与聘用条件

  (一)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二)各等级职员岗位的聘用条件

符合《湖北经济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聘用条件;上一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

1.三级、四级职员聘用条件根据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2.五级、六级职员聘用条件

  (1)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研究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在公开刊物上独立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或出版过相关论著;具有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其中五、六级职员一般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担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可分别聘为五、六级职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条件晋升者;

   3.七级、八级职员聘用条件(具备1,或者234任一)

  ()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公开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管理方面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七、八级职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担任正、副科级职务,可分别聘为七、八级职员;担任副科级职务、科员满3年者,可竞聘七、八级职员岗位。

3)具有初级职称,且在校工作满25年的;具有中级职称的;硕士毕业在校工作满3年;博士毕业在校工作满3个月的等可竞聘七级职员岗位。

4)具有初级职称,或硕士毕业在校工作满1年的可竞聘八级职员岗位。

  4.九级、十级职员聘用条件

  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应届毕业生初聘职员等级

  应届毕业生的学历情况可作为其试用期及见习期(初期)满考核合格后初聘职员职级的参考条件,最高对应关系如下:大学专科毕业生(含未取得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可聘为十级职员;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并获学士学位(含获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为九级职员;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可聘为九级职员;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可聘为七级职员。

  (四)其他人员初聘职员等级

  1.由非职员系列转入、调入职员系列的人员,根据岗位空缺和聘用条件情况聘用职员岗位。其原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作为应聘职员岗位的参考条件,最高对应关系如下:正高级职务可聘为五级职员;副高级职务可聘为六级职员;中级职务可聘为七级职员(其中取得中级职务未满3年者可聘为八级职员);助理级职务可聘为九级职员;员级职务可聘为十级职员。

2.未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者,其学历可作为应聘职员岗位的参考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三、岗位职责

  (一)高级职员的基本职责

  主持或者分管学校或二级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规章制度、方案;聘期内撰写两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本工作研究论文或报告,被学校决策采用;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

  (二)中级职员的基本职责

  主持学校二级单位以下基层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规章制度、方案;聘期内每年撰写一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本工作研究论文或报告,得到学校和部门认可;指导初级职员工作。

  (三)初级职员的基本职责

  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规章制度、方案。

(四)各级职员的具体工作职责依据具体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聘用组织与程序

    (一)聘用原则

  1.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聘约管理的原则。

  2.必须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限额内,因事设岗,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进行。

  3.按照职级序列逐级竞聘,择优晋升。学校在二级单位各级职员岗位限额内,根据职员考核情况,在达到各级职员任职年限要求的人员中择优聘用为高一级职员。

  4.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学校可根据岗位需要提前聘用为高一级职员。

    (二)聘用组织

   1. 学校成立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成员由校长、负责相关工作的副校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2. 管理岗位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由学校相应职能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进行,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由组织部具体实施,党委研究决定;七级以下职员岗位的聘用由人事处具体实施,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各二级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职员岗位的聘用工作,负责推荐五级至八级职员岗位拟聘人选,聘用本单位九级、十级职员;处理本单位职员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各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管理岗位可设置数,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制定、拟订各级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拟聘人数,报学校审批。

    (三)聘用程序

    1.学校公布拟招聘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2.符合各岗位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经济学院管理岗位聘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各二级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资格及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查,提出五级至八级职员岗位的推荐人选和九级、十级岗位的拟聘人选,在本单位公示,受理教职工投诉或个人申诉并进行复议。

4. 教学、教学辅助部门的七级职员空岗由学校组织集中竞聘,其他部门七级职员空岗由人事处组织,各部门具体实施竞聘

 5.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审定聘用结果。

6.学校与受聘者签订(委托签订)聘用合同。

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聘用组织成员在办理岗位聘用事项时,遇有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聘约管理与考核

  (一)聘约管理

1.学校与受聘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原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变。

2、受聘职员者一般与学校签订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在本岗位任职10年以上且距退休时间不满5年者,可按无固定期限聘用,在聘用期间涉及退休、调离及其他人事变更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合同一式三份,本人、所在单位和学校各持一份。

  3.新进人员(应届毕业生或转入、调入职员系列的人员)的聘期包含试用期,大学本科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为12个月,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试用期为6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合同自动终止。

    4.辞聘、解聘等有关事宜按《湖北经济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因各种原因未能聘用人员,按照《湖北经济学院待聘人员管理办法》和《湖北经济学院人事代理办法》管理。

  (二)考核

1.考核工作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聘期考核重点在于岗位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主要对年度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考核主要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职员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职员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

 3.考核结果使用。考核结果存入档案,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其中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下一年转入试聘期,试聘期再不合格应予解聘。聘期未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且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低聘、转聘或解聘。

    4.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本人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六、附则

   (一)独立核算单位可按学校核定的管理岗位设置方案,参照本实施办法进行职员聘用。

  (二)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在首次岗位聘用中,现聘在管理岗位,但2006630日之前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含2006630日以后退休人员),经学校批准,可按专业技术岗位最低等级执行国家工资标准,校内津贴按所聘岗位。

(四)本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〇〇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