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11-06浏览次数:300

湖北经济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改革的有关精神,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统筹兼顾。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专业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3. 分层管理,突出重点。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突出教师岗位的主体地位,向高水平学科倾斜。

4.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突出岗位职责和岗位工作量。深化聘用制改革,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聘后考核与管理,积极探索符合我校特点的高校职员制模式,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5.首聘从严,留有空间。首次聘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人员二、三级岗位,留有余地,用于选拔和吸引高层次人才。

二、适用范围

1.所有列入学校机构设置范围内的党群、行政和教学研究机构、教学辅助及服务机构的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均适用本方案。

2.在编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实行刚性管理,所有岗位均实行岗位设置总量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严格实行空缺岗位逐步补充制度。所有岗位均应在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按照规范程序聘用。

3.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校级领导及其其他四级以上管理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总量与类别

(一)岗位总量

1.学校岗位总量根据上级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学校现有正式教职工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全校岗位总量控制在1455个以内。

2.根据核定的各二级单位编制和工作需要情况,学校确定其岗位数量。

(二)岗位类别

1.学校岗位一般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经上级批准还可设置特设岗位,以满足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少数五级及以上,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需要“双肩挑”的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辅助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出版编辑、医疗卫生及学校认定的其他岗位。

3.管理岗位是指在学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有利于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4.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有利于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

5.特设岗位是根据高等学校特点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人才等特殊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名称、等级控制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名称

1.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以上统称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正高级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至七级;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至十级;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和十二级。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参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例,根据专业水平、地位和作用,分设不同等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根据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并与省教育厅现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保持一致。

3.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现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主任科员)、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其中六级以上职员为高级职员,七级、八级职员为中级职员,九级、十级职员为初级职员。

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根据实际情况,我校只设置技术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二)岗位等级控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工作由国家统一部署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⒉教师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为教授二级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应低于教师岗位,其中:正高级的岗位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副高级的岗位最高级为专业技术岗位六级;中级的岗位最高级为专业技术岗位八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由省政府确定。工勤技能岗位最高等级为级(高级技师)

(三)岗位结构比例

1.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占全校岗位总量的75,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60。管理岗位一般为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最终控制在5%以内。

2.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学校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区别不同系列学科的情况,实行不同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并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2)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7%28%50%15%

3)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至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36;首次聘用时原则上按0.5:1.5:8的比例掌握;副高级岗位五到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至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十二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4)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3.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四级及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岗位数,按校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不超过职员岗位总量的35,其中五、六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22;中级职员岗位数不超过职员岗位总数的55%,其中七级职员岗位数不超过中级职员岗位总数的75%。在管理人员首次聘用时,要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将管理工作人员纳入职员岗位制度体系。

4.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0左右。一、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行政管理服务职责等对技能水平或管理服务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能岗位中设置,岗位数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学校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能力或技能要求以及岗位所需的其他基本条件,近三年年度考核或近一个聘期考核合格以上。

(二)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要求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要求,分别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

(三)在首次岗位聘用中, 2006年6月30之前已聘任原专业技术职务,经学校批准,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原岗位最低等级执行国家工资标准,校内津贴按所聘岗位。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可参照执行。

六、岗位聘用和管理

(一)岗位聘用

1.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学校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专业技术一、二、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岗位四级以上职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七级以上专任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和专职辅导员岗位、五至八级管理岗位和二级以上工勤技能岗位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其他各级岗位由二级单位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在限定的岗位数内组织聘用,学校审批。

4.聘用的基本程序为:公布岗位名称及数量、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个人申请,资格审查,同行评议,聘用公示,公布聘用决定,签订聘用合同等。

5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学校管理工作特点,确因工作需要同时任职的,应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学校对经批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双肩挑”人员,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职数。 “双肩挑”人员应为五级及以上职员且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称

6.专职辅导员可纳入教师岗位管理,并可根据其条件确定相应的职级。其他转入管理岗位的辅导员,不再按教师岗位聘用,按新聘用岗位确定职员职级。

7. 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学校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聘用条件者,建立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校内晋升聘用制度。

8.空缺岗位可通过校内晋升和校外招聘两种方式补缺。其中新晋升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聘用到同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引进特别优秀的海外留学人才可不占院系岗位数,由学校调剂岗位解决。

10.新受聘的教职工在见习期、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11积极探索实行符合学校实际的职员制度,推行人事代理制度,逐步扩大人事代理的范围。

12.出国人员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者不再保留其岗位。

13.柔性引进的专业人员不占院系岗位数,由学校调剂岗位数解决。

14对于距离离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3年)的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人员,根据学校岗位设置类别,如聘任原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占高级岗位。每年底学校将根据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定编的基础上,对下一年度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

(二)聘约管理

1.学校校长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依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书。受委托人应当依法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本人、本单位和人事处各保留一份。

2.聘用期限:聘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聘用合同期满后,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管理岗位四级以上职员的聘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聘期内变动岗位的,原聘期终止时间不变。

3.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申请应聘学校其他岗位;也可根据规定向学校提出辞聘申请,经学校同意后,解除与学校的聘用关系。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的变更。

4.聘期内经学校同意脱产参加培训或进修的人员,其工作内容与合同期限可以由双方约定或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5.解聘与辞聘:

1)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聘用合同所约定终止事项;②受聘人退休、死亡;③用人单位撤销或者解散的;受聘人在聘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出现其他应终止聘用合同事项的。

2)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在聘期内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②不履行聘用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的;③受聘人造成严重工作责任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④受聘人试聘期考核不合格的;⑤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⑥受聘人连续旷工5天或正当理由逾期未归时间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天的;⑦出现其他应解除聘用合同事项的。

3)学校若有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为,被聘人员可以提出终止合同。

4)学校和被聘人员中任一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解聘、辞聘过程中双方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5)聘用期满,学校不再续聘或本人不再应聘,均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但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批准:工作性质涉及学校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与学校另有正在履行的合同、协议等。

(三)岗位考核

1.考核种类及主要内容。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或绩效情况。聘期考核重点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

2.考核结果使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岗位异动、奖惩、工资晋升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转为试聘人员,试聘期一般为6个月。聘期未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且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低聘、转聘或解聘。

(四)人事争议

受聘人员与学校因聘用、考核、转岗分流以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续订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解决人事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七.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1.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学校可持续发展,同时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工作和全员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2.岗位设置完成后,要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人员聘用工作,使学校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相应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的单位,要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对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的单位,要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状况逐年逐步到位。严格控制高级岗位的聘用数量,留有一定余地用于今后选拔和吸引高层次人才。

3. 学校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以在核准的限额内做出适当的调整。对因机构新增、分立或合并须进行重新设置岗位的,或者因业务发展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须向学校申请变更。

4.各单位在聘用工作中,应根据不同岗位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任务以及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各类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基本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细化本单位具体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在制定方案和实施时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充分发挥本单位聘用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学校也将建立校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对教授岗位和非教师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聘用工作开展学术评价。

5.各单位在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学校岗位设置、聘用和考核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同时,学校成立“专任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委员会”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应岗位的聘用审核和评议工作;专职辅导员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根据聘用需要组建相关系列专业技术水平评议组。

2.各二级单位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岗位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九、附则

(一)独立法人实体单位的聘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学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〇〇九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