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费收缴有关工作的说明

发布者:图书馆发布时间:2016-06-13浏览次数:5945

各基层党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党费收缴工作,特作如下说明。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交纳党费的基数:在职人员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不含预发的奖励性绩效)的累加数扣除学校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养老金等项目后,实际获得数作为每月交纳党费的基数;离退休人员以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作为计算基数。

每名党员党费交纳基数由人事处计算后提供给各二级党组织。(从四月份开始,按新的要求执行;以后每年公积金缴纳额调整的当月,人事处将再提供一次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

在职人员交纳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人员交纳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二、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三、每名党员必须按月足额向所在支部交纳党费。

  

湖北经济学院党委组织部

2016年5月12